本報訊(記者 姚華順 通訊員 殷瑞婷)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玩家將自己有價值的游戲賬號出租給他人獲利。在出租過程中,由于承租人個人原因導致賬號被封禁或賬號價值折損,在此情況下,該損失應由誰承擔?近日,秀山自治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因租賃游戲賬號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據了解,2024年5月,文某通過租號平臺租用張某的游戲賬號,約定租期3小時。租賃期間因文某惡意開掛、辱罵隊友等違規行徑,導致該游戲賬號被封禁1年。張某購買及充值該游戲賬號共計花費48000余元,對外出租產生盈利達28000余元。張某認為其在該賬號上投入大量金錢以及時間成本,因文某違反游戲規定導致該賬號被封禁,賬號內珍貴道具被惡意損毀、消耗,游戲段位大幅下降,嚴重影響賬號后續出租價值,應賠償相應損失。雙方協商未果后,張某遂訴至秀山法院要求文某賠償購買、充值該賬號以及后續租賃損失等費用共計99000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調解。通過張某提交的游戲充值情況、微信聊天記錄、處罰說明等證據,能夠證實文某通過某租賃平臺向張某租賃游戲賬號,雙方成立租賃合同關系。在租賃期間,因文某違規使用外掛導致該賬號被封禁1年,其行為使得張某對游戲的合法使用權受損,文某應當對張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該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中已明確告知玩家不得將游戲賬號以轉讓、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張某在了解出租游戲賬號可能會導致封號處罰等風險下,仍將游戲賬號有償出租給文某使用,應承擔相應責任。經承辦法官耐心釋法,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文某賠償張某因游戲賬號封禁產生的損失40000元。
據法官介紹,我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明確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網絡游戲賬號作為網絡虛擬財產的一種,具有一定的價值屬性,當網絡虛擬財產遭到非法侵害時,侵權人也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法官提醒,游戲賬號往往與玩家個人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關聯綁定,租借、售賣游戲賬號的行為不僅擾亂游戲市場秩序,還存在個人信息泄露、賬號被封等風險,極易引發糾紛。玩家們在享受游戲時,也應遵守平臺規范,避免租借、售賣游戲賬號,以免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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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